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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大余县投资优惠政策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7-10 14:44:40    

一、用地政策
大余县工业用地执行国家第十三等地价即出让底价不低于人民币6.4万元/亩(如遇国家调整基准价,按国家调整后为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或固投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用地,县财政给予奖励。

二、财税政策
赣州市(大余)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详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大余县是全国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在宏观政策、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等方面有优惠和支持。
对纳税额或增值税以及被认定为招商引资大项目缴税达到要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要求的工业重大项目,县财政给予奖励。
对落户我县的法人机构总部且上缴税金达到要求的,县财政对其所购置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科技创新和人才奖励政策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称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
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获得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称号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首次成功申报并批准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首次获得企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权的,首次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产品的企业,对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
对引进来我县企业工作的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硕士学位或正高职称高层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服务合同且服务满三年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所引进人才个人工作津贴、购(租)房补贴等。

四、中介招商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加工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以上主导产业的入园工业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自正式营业起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实现税收纳税总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主要指现代物流业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外资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属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央企、上市公司且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金融扶持政策

    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企业,由银行给予信贷支持和倾斜。金融机构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增加信贷总量。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财园信贷通”及“助保贷”平台建设,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县政府出台年度金融系统支持优势产业考核奖励办法,以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投入。

                                                 (来源:杭州市赣州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