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章程

杭州市来杭投资企业(商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来杭投资企业(商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The civil association of investing enterprise in Hangzhou. 
中文简称:杭投企商联,英文缩写:TCAIEH。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设立,由来杭州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和在杭州注册成立的异地商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杭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远扬大厦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
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活动,组织会员投资考察、学习访问,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组织会员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培训工作。
    (五)搭建各类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和与外的相互交流与经贸合作,为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做好沟通工作。
    (六)根据社会组织的特性,为解决会员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合法援助。
    (七)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
(3)原籍非杭人士在杭注册的企业及异地在杭注册成立的商会、合法机构;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期纳税。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退会程序:会员如退出本会,须向理亊会提交退出本会
的书面声明,并交还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违法或发生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
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会员不履行义务,长期不参加本会活
动,逾期无故不交纳会费二年(含)以上,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所在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名誉会长除外);
(六)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合法检查和协调;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工作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亊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名誉会长、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本会历任会长卸任后自然成为名誉会长(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卸任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本会会员均为理事。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常务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巿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筹备、决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
       (四)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决算;
       (五)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联合会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
       (六) 审议秘书处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应有常务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各方面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成员不得少于三位(确保奇数),常务理事以上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监事临时增减的任免;
(四)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
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现代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一)负责人的候选人产生:
        1、根据本会工作需要,按企业规模、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会员代表性、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等基础条件在会员中协商、推荐产生;
        2、异地在杭商会由会长作为其任职商会的会员集体代表在本会担职。商会会长在换届卸任后,以自愿原则决定其是否以所在企业名义留在本会。
    (二)负责人的确定: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和选举提名,经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后确任;
    (三)负责人任期: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定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的基础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或其所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法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意在本会担任职务;
    (八)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社会活动能力或专业才能;
    (九)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若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时,应报经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兼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落实会员大会与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商讨、议定本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受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执行轮值会长制度,协助会长行使相应的职责;
     (四) 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受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代表监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并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落实会员大会与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收集、反映会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对各工作委员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协调工作;
(三)对办事机构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提名,提交会长、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公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按照杭州市民政局核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开支,需在常务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监事会监督。会费主要用于本会下列开支:
       (一)各类业务活动的费用;
       (二)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基本保障及福利费用;
       (三)办公场地及与设备设施相关的办公行政费用;
       (四)秘书处办公低值易耗品费用;
       (五)其他与本会工作相关的正当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相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或本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基本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发生自行解散,或有2/3以上会员退会,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6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杭州市民政局已核准)